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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裁員?

裁員 ( 英語 :Layoff 或 Redundancy),泛指 企業 或 雇主 基於業務上的考量,暫時或永久中止僱用個人或集體雇員的行為 [1] 。 人事精簡:常發生在 併購 同質的公司之後,或企業瘦身轉型,而將 閒置 的人力裁撤。

資遣員工怎麼辦?

勞工局提醒雇主,資遣員工時應向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的當地主管機關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通報,列冊填寫被資遣員工的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。 勞工局指出,勞工與雇主於終止勞僱關係後,雙方若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,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經雇主同意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,並達成協調或調解成立後,雇主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通報。 另通報期間的日數計算,則以員工在職最後一日為離職日,往前推算10日 (包含星期例假日),若最遲通報日為星期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,則以該日的次日為最遲通報日;若員工任職不滿10日,則應於員工離職3日內通報。

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是什麼?

至於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,勞基法並未特別規定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7日台84勞資2字第134376號函認為:「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,雇主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,應發給勞工資遣費,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,該法雖無明文規定,惟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被裁減資遣的勞工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嗎?

不過,依勞保條例第九條之一的規定,被裁減資遣的勞工,只要勞保年資滿十五年的話,就可透過原投保單位(若原投保單位已歇業、解散、破產,或拒絕為被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的話,則可改由勞保局委託的有關團體如職業工會、同業公會、總工會等,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辦理加保)繼續參加勞保,直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,不過勞保費員工要自付八成,政府補助二成。 符合申請資格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的勞工,應在離職的當日辦理續保手續,如果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的話,只要在離職退保的二年內都還來得及提出續保申請,而且未來若再受僱又因故離職退保,不論是自願性或非自願性離職,只要發生在被資遣離職退保的二年內,仍可依第九條之一的規定辦理續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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